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备案管理的通知》(琼财采[2018]94号),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能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2018年3月1日起将退回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海南分网的名录登记,注销其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账号。
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海南分网登记录入的“专职人员名单”一栏应当填入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必须上传至少一名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出具的人员培训证书或者培训证明,培训证明应有培训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