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规定》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
1、建筑施工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
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且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3、安全总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具备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此外,企业要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否则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