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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将成为监理报告制度成功实施的有利推手?

本文来源:盛康集团 发布日期:2018-05-25 08:56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规范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定义)
  本规定所称监理报告是指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活动。
  二、(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报告制度。
  三、(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交通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本市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报告方式和期限)
  监理报告以施工工地为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通过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网上政务大厅进行上报。
  监理报告的期限:自施工许可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凡中止施工的,中止施工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上报监理报告。
  五、(报告分类及内容)
  监理报告分为监理月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专报和监理紧急报告三类。
  (一)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是由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将月施工进度(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监理采取措施情况、下月监理工作重点等内容进行汇总,并且不定期将质量管理重点推进工作及安全生产重点推进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于本月底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交的监理报告。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专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专报是依据施工现场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情况,每季度由监理单位将本季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审核、监理工作以及下季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信息情况汇总,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交的监理报告。
  (三)监理紧急报告
  监理紧急报告是针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问题,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不停止施工,或建设单位拒不接受、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监理单位即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交的监理报告。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按事故报告程序规定上报。
  六、(相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协调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切实履行监理责任,落实监理报告制度。
  对于阻挠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建设单位,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未委托监理的,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履行监理单位的报告职责。
  (二)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对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建立监理报告内部考核管理制度,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履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审核各类监理报告,并及时上报。
  未按照要求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问题,监理单位已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了相应措施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减免监理责任。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监理单位对监理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等,作为对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的内容之一,并依据有关规定,与该监理单位的承接业务等市场行为联动。
  (三)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监理报告处置工作制度,对监理报告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是否按时上报监理报告、施工现场状况与监理报告相符性、监理人员是否切实履职等情况开展抽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监督机构收到监理紧急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处置完毕后形成监督记录资料归档。
  七、(解释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八、(施行时间)本规定有效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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