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3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第13号公布。《办法》分总则、资格认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6条,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 号令)予以废止。
2015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资质标准承包范围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甲级资质标准。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2、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乙级资质标准。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预备级资质标准。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