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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关于加快工程造价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文来源:盛康集团 发布日期:2018-01-22 14:11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标〔2017〕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工程造价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提出了《关于加快工程造价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请各市和有关单位对该《实施意见》提出修改意见,于2018年1月29日前以正式行文方式反馈我厅。
  联系人:省造价管理总站 方波
  电话:0571-88079894
  传真:0571-88902971
  附件:《关于加快工程造价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19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工程造价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标〔2017〕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工程造价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及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突出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管理方式,优化监管手段,提升服务能力,营造“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工程造价事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奋力谱写浙江省工程造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积极深化“放管服”改革
  1.大力优化资质资格管理。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突破口,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企业干事创业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在资质等级管理范围内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申报及相关事项,达到“申报零资料、受理零窗口、办件零人工、领证零上门、归档零纸件”,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和现代化。强化造价咨询企业平等竞争权益保障,打破省内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各地不得以备案、登记、限制投标等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2.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加快工程造价咨询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逐步推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报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增强企业责任意识、信用意识。2018年起启用全省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动态信用评价平台,实时反映信用状态和公布信用等级。强化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重点监管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营造诚实守信的氛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向多元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拓展造价咨询服务空间的广度和深度。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探索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战略联盟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推进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鼓励造价咨询企业融合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资产评估等业务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的引导作用。行业协会要研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全寿命周期造价服务的服务标准、合同范本和收费参考依据。
4.完善行业企业退出机制。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咨询成果质量和执业行为的监管,强化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终身负责制。依法依规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强制企业退出市场。重点监管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严肃查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挂靠”、造价工程师“挂证”、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等行为。
  三、努力健全计价依据体系
  5.加快更新计价依据体系。做好2018版计价依据编制与管理工作,充实定额项目,完善计价规则,使定额项目和消耗量水平切合工程实际。制定与《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相配套的合同管理、结算管理等计价政策,助力工程总承包改革顺利推进。加强补充定额编制与管理,着重开展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装配式建筑等重点领域计价依据服务。
  6.推进指数指标体系建设。建设全省统一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数据库,归集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开展工程造价指数指标统计分析研究,建立健全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监测长效机制。定期发布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造价指数和单项造价指数,为工程建设宏观决策提供数据支持。编制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项目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工程造价指标,引导建设各方主体通过指数指标变化进行市场研判。
  7.突出价格信息数据共享。完善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规范价格信息发布模式,统一全省人工材料信息编码标准,奠定工程价格信息数据共享基础。健全完善以建设工程人工单价为重点的动态管理机制。充实造价信息服务内容,既做好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基础性信息测算发布,同时着重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住宅全装修等国计民生的造价信息服务,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多维度的造价信息服务体系。
   四、突出服务市场关键环节
  8.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创建绿色环保施工环境为目标,不断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中绿色施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措施费的组成内容。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大小科学测定费用,研究制定“差额累进制”计算支付办法,确保费用及时支付、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9.着力标前标后连贯监管。将招标文件审查等源头管理与标后监督结合起来,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行为主体的全过程履约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检查,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深化招标风险警戒值制度落实,合理测算及时公布,建立中标价下降幅度超过警戒值的工程项目数据库,将此类项目纳入建设综合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重视合同管理人员培训,推行合同履约评价,开展合同履约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对履约情况较差的工程项目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10.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内容。各级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及签订合同阶段应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工期。招标施工工期低于定额工期70%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照审定的方案采取相应的技术经济措施。加大查处力度,杜绝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强化工程价款纠纷调解
  11.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完善招标文件计价条款和合同示范文本价款结算专用条款,规范“工程联系单”签证制度,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加快实施分阶段结算、无异议先付、按月确定工程价款等结算模式改革。大力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加快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建设领域的风险管控作用。
  1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强化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避免总承包人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定期发布浙江省建筑工种劳务市场价格,为合理确定农民工劳务工资提供参考依据。
  13.发挥价款纠纷调解作用。健全价款结算行政调解机制,完善调解程序和工作标准,充分发挥经验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调解纠纷的专业优势,提高调解效率,进一步发挥价款纠纷调解工作在维护建设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重点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对工程价款久拖不决的工程开展调查,主动服务。
  六、完善造价动态监测机制
  14.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服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不断提高为政府投资工程服务的能力,重点服务政府投资的大型体育场馆、展览馆、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本建设、公用事业设施工程项目。在完善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价电子化报送管理基础上,要将各类造价数据转化为应用效能,确保国有资金投资效益。
  15.开展工程造价信息监测。加大建设市场监测力度,统一工程计价数据格式,指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造价成果数据归集、整理、上报,逐步形成工程造价监测大数据。及时监测营改增计价调整、2018版计价依据执行、工料机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工程造价的变化,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详实的数据。畅通计价依据应用反馈与评价渠道,形成比较完善的包括定额、规则、信息价格、费用等计价依据综合协调同步联动调整机制。
  16.鼓励工程计价技术革新。鼓励造价咨询企业加快技术革新,在设计优化、工程算量、价款支付、运营维护等方面大力推广“BIM+造价”技术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开展对应用本省计价依据的计价软件测评,确保计价依据、计价政策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准确执行。鼓励计价软件开发企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加大技术投入和研发创新。
     七、组织保障
  17.加强造价管理机构建设。各级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工程造价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发挥造价管理在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履行造价管理职责,突出发挥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监管和服务实效。
  18.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分类分批分层清理、补充、完善造价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度,健全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计价监管制度体系。重点解决全过程计价行为监管、计价规则执行与动态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困难等突出矛盾问题。
  19.夯实行业人才培养基础。加快形成“领军人才、骨干人才、基础人才、后备人才”的良性人才结构,保持行业发展的持续动力。优化继续教育资源配置,改进培训方式,逐步建立卓有成效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减轻企业及造价工程师个人负担,切实提高继续教育效果。注重发挥高等院校基础性教育作用。支持造价咨询企业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实践基地,联合培养高素质专业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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