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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文来源:盛康集团 发布日期:2018-04-12 10:36
  中建监协 【201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
  新修订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经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4月3日
  附件: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监理行业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决策水平,促进监理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分支机构,按照协会秘书处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要求,发挥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积极应对监理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配合推动监理管理制度改革,加强监理队伍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落实监理工作职责,提升监理工作水平,推进监理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选聘程序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2名、副主任、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地方和行业协会推荐,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审查,由会长批准。在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对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地方、行业协会和高校的负责人增设为主任委员,人选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提名,会长批准。
  专家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提名,会长办公会审查,经专家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对主任负责;副主任协助常务副主任组织完成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专家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热爱建设工程监理事业,愿意为监理行业发展服务;
  (二)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写作水平,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参与社会工作的热情,具有高级工程师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三)参与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编制,有实际工作成果;
  (四)参与监理行业或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制定、合同制订、考试命题、课题研究、教材编写等,有实际成果;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
  (六)能够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监理行业发展动态,参与制订监理行业的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制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和监理人员教育培训方案和培训大纲;完成相关教育培训课件编制及教材的编写工作;进行相关教育培训的评估指导活动;开展监理人员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协作;开展监理行业教育培训的调查研究、技术讲座、专题研究、信息交流及业务培训、教育咨询等服务工作;
  (三)完成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和阅卷;完成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评价工作;编写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等;
  (四)研究监理行业现状和发展方向,总结先进技术、经验,完成有关监理课题研究,为修改有关监理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提出理论依据和建议;组织开发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出有利于行业技术发展的建议;
  (五)负责指导监理行业自律与诚信工作;研究建立健全与监理行业发展相适应、覆盖全面、运行有效、作用明显的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体系,修订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诚信评定标准,宣传诚信服务先进典型,推广诚信服务品牌,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指导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维权”。收集监理行业涉及法律及处罚的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加强法律意识。为监理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企业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七)利用国家技术方面的政策,引导企业技术进步。引领行业技术创新、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提供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开发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出有利于行业技术发展的建议;
  (八)承担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监理行业的相关资料;
  (四)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凡两次及以上不参加或派代表参加活动的,不得连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三)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提供行业相关方面的资料和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管理技术的建议;
  (四)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聘期与每届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妥善保管《聘书》,遗失须及时报告。专家委员会委员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提交专家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开展业务时须冠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全称。
  第十一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四章  会议制度及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三条  各专项工作组每年底要向专家委员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细则;
  (二)根据工作任务的特点、规模确定专项工作组人选;
  (三)根据工作的内容,采取调研、讨论和审议等方式开展工作。需审议的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四)专家委员会应每年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专家委员会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前,应上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包括:
  (一)协会拨付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
  (二)开展课题研究自筹的工作经费;
  (三)开展咨询服务的收入。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管理。
  (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财务部负责专家委员会经费收支的统一管理;
  (二)专家委员会经费管理要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尤其是起草监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专家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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