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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来源:盛康集团 发布日期:2018-02-08 14:23
  四川省财政厅近日出台《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力促该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
  《办法》对专家征集、资格审核、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聘任和续聘、终止聘任、专家管理、专家抽取和使用、违法违规违约责任等有关专家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范,并建立健全了财政部门与评审专家之间的契约管理制度、违约处理制度、继续教育和考核测试制度等。
  在契约管理制度框架下,《办法》规定,通过终审的申请人,应与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签订《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聘任为评审专家的,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制作《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并将《聘任协议》和《证书》交市(州)财政部门颁发,评审专家资格申请资料由四川省财政厅返市(州)财政部门留存归档。
  为保证专家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熟悉,《办法》规定申请人被聘为评审专家前和评审专家在聘期内,应当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中培训为主。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可以由四川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政府采购业务知识、政府采购执业道德等。教育培训内容和考核测试标准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确定。考核测试采取闭卷方式,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对于首次考核测试不合格的申请人、评审专家,四川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一次补充考核测试,补充考核测试事宜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由参加了教育培训但首次测试不合格的申请人和评审专家自愿报名参加。补充考核测试有关费用由评审专家自行负担。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中,申请人、评审专家存在冒名顶替、舞弊等违反纪律行为的,组织单位可以拒绝其继续参加培训,取消其考核测试成绩,通报其所属单位,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办法》建立了较严格的专家违法违规和违约处理制度。比如,评审专家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构成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处理。
  根据《办法》,评审专家有答应参加评审活动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迟到,且不及时告知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导致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等九项违约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中止其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在四川省内多地申请评审专家的;冒充其他人参加评审或者让他人顶替自己参加评审的;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影响政府采购公正、独立评审等十一项违约情形之一的,终止聘任,并永久拒绝其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申请。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评审专家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测试过程中冒名顶替或者舞弊的,终止聘任,并在终止聘任后3年内拒绝其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申请。
  据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出台,规范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一是制度上解决了目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更加严密的规范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任流程,建立了严进、严管的管理工作机制。三是加强了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实现了有权必有责,违规必受罚。
  《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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