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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正式开启工程总承包时代

本文来源:盛康集团 发布日期:2018-03-14 08:53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住建部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不适用项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2、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3、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业绩。
  4、项目经理:
  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工程技术和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
  5、合同价格形式: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固定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合同固定价格一般不予调整。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6、分包方式:可以采用直接分包方式。但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7、工期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
  8、施工许可证办理:
  可以提交建设单位与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作为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的条件。可以提交当前阶段按规定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所需的图纸。可以提交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增设办理工程总承包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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