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联合体投标,那么,联合体成员中一方违法,能处罚联合体吗?对联合体的行政处罚适用“责任连带”吗?答案是不适用。下面招标代理人员为我们分享这一问题。
连带责任只能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从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来说,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对象是法定的,因此不可能约定连带责任。而现有的法律也没有哪一条规定行政处罚有连带的。目前的连带责任主要限于民事责任。
法律依:《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所以,在联合体成员的行政处罚责任方面不适用“连带”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