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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分享中标候选人公示与招标结果公告是否都需要有

本文来源:盛康集团 发布日期:2018-01-05 16:16
  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坚持公平、公正与公开原则,招投标流程中往往需要在不同的阶段将项目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相关利益方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定标阶段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告就是其中典型。招标代理人员指出,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同时进行公示与公告,如何根据项目类别来选择合法合规的招标程序呢?
  可以明确的是,项目性质的不同,决定了其在招标或采购程序中是否需要进行公示或公告。
  一、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因此,对于依法必招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对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同时,法规中并未要求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
  二、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因此,对于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的项目,没有中标候选人公示,只有结果公告。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六十七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依据评标报告填写《评标结果公示表》,并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网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应当一次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结束后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进行中标结果公告;评标结果公示有异议,但是异议答复后10日内无投诉的,异议答复10日后按照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评标结果公示有投诉的,相应主管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后,按照投诉处理决定进行公告。由此可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是既需要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又需要进行中标结果公告的。
  此外,还有一种特别情形下的项目是同时需要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告的,那就是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因此,招标人应特别注意,如果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完成依法必招项目,在评标结束之后应当及时公示中标候选人并发出中标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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